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七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第149條
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七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第14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