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之審查,宜採取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
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