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一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第51條
為妥適辦理審核小組委員之聘任、解任及辭任事宜,得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擬定作業要點,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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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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