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3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五節 證人準備
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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