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