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6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一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第126條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