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一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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