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3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之。
- 第124條準備程序期日,除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外,法院得依據當次期日預定進行事項內容,斟酌特定訴訟關係人到…
- 第125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
- 第126條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為之。
- 第127條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之…
- 第128條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三、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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