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準備程序陳明選任期日程序不到場者,關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裁定不選任之聲請,由辯護人為其行使之。
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向被告確認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行使前項聲請事宜。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五節 選任程序期日
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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