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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派員履勘時,得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
  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於同日將公告影本以掛號郵寄通知申請人及前條之利害關係人。
  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異議,必要時得派員會同利害關係人及申請人覆勘。
  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申請人應將水利建造物之開工日期,於開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 行政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其程序及書件符合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用水計畫。受理機關於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經審查其計畫用水量已達另一用水量之收費標準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
  6. 行政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審查費。
  7. 行政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8.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
  9.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關申報;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漁船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
  10.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錄或全體股東同意書。四、辦理增資者,其增資後之資本額。前二項申請人公司所在地位於特定園區者,應向該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營業計畫應載明公司組織、經營方針、財務規劃及股東或發起人相關水處理興建或營運實績,…
  11.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4條 …請取用之廢(污)水或放流水量,公告一個月至三個月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期滿各申請案併同審查。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申請人,應於審查通過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該管主管機關…
  12.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6條 …關受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申請案件,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13.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7條 …並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階段申請,應於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以三個月為限,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該…
  14.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繳交審查費;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申請年限核准之。
  16.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17.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18.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於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人及產品基本資料表。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三、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之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產品檢測報告。…
  19.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一、申請人資格不符。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20.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期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21.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變造或不完整。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2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6條 …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23.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當地…
  24.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
  25.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6條 …關申報;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加氣站停止營業期間,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
  2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4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私有地者,則應依法公證。前項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如屬國有土地者,得…
  2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5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二、開發之位置、範圍、預定之溫泉取用量。三、土地使用現況圖、…
  2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二、現已使用溫泉之位置、範圍、溫泉取用量說明及使用事業類別。三…
  2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9條 …泉開發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前項審查,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後二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一項期間,經…
  3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0條 …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並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但適用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者,得免召開審查會。一、溫泉開發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二、其他依法禁止於該地區開發及使用之規定。審查溫泉開發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