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第36條 申請許可使用,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