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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為之,但應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管理機關並得於必要時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始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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