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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申請許可使用,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
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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