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一、申請人資格不符。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