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