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