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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6條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6-1條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7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9條 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人及當事人。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五、法院。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5條 …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證…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7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三、證人所為證言,…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8條 …產上之事項。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9條 …毋庸於期日到場。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0條 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到場之當事人後裁定之。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4條 …、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6條 …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證人在期日終竣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7條 …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0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關於…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1條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6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30條 …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31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37條 …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44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4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2條 …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7-1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8條 …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9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7-1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7-2條 …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7-3條 …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0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3條 …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4條 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