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五、法院。
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民事訴訟法 第299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2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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