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370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37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