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民事訴訟法 第376-2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37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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