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
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309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09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0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