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前項之發問,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320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20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2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