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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商業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商業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現職及經歷,並隨時更新之。
  2.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2條 商業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商業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3.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3條 商業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商業調解委員。
  4.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4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一、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商業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三、除前二款以外,商業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
  5.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5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向商業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方式;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6.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商業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7.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7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8.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8條 商業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座位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
  9.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9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10.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
  11.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1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商業法院表揚者,得經商業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支領費用。
  12.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
  13.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3條 商業調解委員受聘請參與訴訟諮詢,其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依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定之。
  14.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4條 商業法院認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商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商業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
  15.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5條 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16.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6條 商業法院應於商業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17.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7條 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商業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商業調解期…
  18.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8條 商業調解委員服務績效優良者,應予表揚。
  1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辦理組織法第三條所定商業事件之期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商業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
  2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4條 商業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商業法院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2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5條 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
  2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6條 商業事件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2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8條 商業法院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2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9條 商業調解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或原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
  2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10條 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程序。但商業法院依鄉鎮…
  2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13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商業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機關。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三、地方法院約聘之約聘辯護人。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