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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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
- 第18條商業調解委員因前條之情形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
- 第19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
- 第20條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
- 第21條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商業法…
-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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