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7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17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