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1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21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商業法院表揚者,得經商業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支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