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
- 第6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之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 第7條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自行遴聘前條受推薦人以外…
- 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商業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 第9條商業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商業法院辭任。商業法院知悉商業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
- 第10條經商業法院遴選之商業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續聘為商業調…
- 第11條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
- 第12條商業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商業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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