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5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