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10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2 / 137 頁
  1. 行政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6條 …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五、…
  2. 行政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7條 …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行政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8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發現登記之事項錯誤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4. 行政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19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情形者,原申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更正之。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逕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5. 行政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20條 …登記後,其已登記之事項變更而不涉及權利之得、喪變更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變更。
  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6條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0條 …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
  8. 行政公司法 第391條 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9.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九、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10.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11.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5條 …款許可、登記或備查案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准予登記或備查者,申請人所繳納之每件規費中之新臺幣五百元不予退還。
  12.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審查原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5條 …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申請人如有轉換其行為為投資、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時,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0條 …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
  15.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16.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石使用行為外,其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中央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對前項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依原…
  17.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除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
  18.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署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署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
  19.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20.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透過作業系統申辦證明書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前項申請人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1.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5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作業系統記錄為已收件,即生送達之效力。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作業系統記錄為核可,即生核准之…
  22.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9條 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海關之轉運准單。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四、其他經…
  23.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24.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之申請:一、受貿易署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輸出處分之申請人。二、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八十日或貿易署公告期限內且未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補結案。三、貨品業…
  25.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一百八十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前項之申請超過一百八十日,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署申請專…
  26.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27.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4-1條 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28.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6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29.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7條 貿易署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署處理。
  30.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8條 貿易署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