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7條 貿易署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署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