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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之申請:一、受貿易局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出口處分之申請人。
二、未依前條規定於三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辦理補結案。
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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