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