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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
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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