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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 74 頁-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3條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3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九、…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10條 …任,員額編制如下: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三人。二、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三、特教教師:依實際需要每校置一人至六人。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第一項各類專任教師,法務部…
- 行政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被告、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學生;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學生於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以下簡稱申訴事由)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以言詞提出者,由校長指定專…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附表二)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六、再申訴…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依法宣付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人。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3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入校後,應由各有關單位就學生個人關係、犯罪原因、性向、境遇、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詳加調查,並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綜合心理學、教…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4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5條 …、第三級(等)。三、第二級(等)。四、第一級(等)。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6條 受徒刑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準用之。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7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8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各級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一輔導成績、最高五分。二操行成績、最高四分。三學習成績、最高三分。前項第一款之輔導成績,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第一項第二款之操行成績…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9條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一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二輔導成績、最高十六分。三學習成績、最高十六分。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0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學生每月輔導、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1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2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一、告誡者,每次○.五分。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3條 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核記分: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4條 學生記分表之種類如下:一、操行記分表。二、輔導結果記分表。三、學習成績記分表。四、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5條 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6條 …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等)之月之末日。前項決定,應即通知學生本人。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7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開會前,訓導處應將學生各項成績分數及有關提會審查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8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對學生之成績分數、編級(等)、獎懲等事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列席備詢。前項會議紀錄提經審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9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二、已進入第一級。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0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1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適用於矯正學校設置後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學生。其在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者,仍適用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7條 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並不得任意變更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