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5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5條 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