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3條 本辦法適用於矯正學校設置後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學生。其在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者,仍適用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