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一、第四級(等)。二、第三級(等)。三、第二級(等)。四、第一級(等)。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