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第二級(等)。
四、第一級(等)。
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