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6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進級(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等)之月之末日。前項決定,應即通知學生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