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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47 頁-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5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委任師資培育大學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
-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課程開辦時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調訓作業。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條 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四、原住民…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前項所稱瀕危語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8條 …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各族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應編纂原住民族語言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積極保存原住民族語料。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調查各級學校學生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2條 政府應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政策。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視需要聘請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4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5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6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前二項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原住民族語言出版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前項法令彙編,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8條 …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嬰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機會。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9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0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及設立與原住民族語言相關之院、系、所、科或學位學程,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人才。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2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3條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4條 …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獎勵及補助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播出。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5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6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