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2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2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