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