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3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3條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