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1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