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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條 各級軍事法院之職掌事項及管轄,依軍事審判法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規定。
  2.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3條 最高軍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少將。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3.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4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地方軍事法院設官兵權益保障會,分組辦事,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勤務法庭,相關事務由所屬審判庭辦理。第一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
  4.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5.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1條 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6.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6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7.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7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8.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8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9.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9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軍事審判官三人…
  10.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1條 …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報請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11.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2條 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12.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3條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13.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4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軍事審判法所定之管轄設組辦事,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前項各組置主任軍事檢察官一人,由軍事檢察官兼任,監督各該組事務。
  14.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5條 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15.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6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16.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7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因羈押被告之需要,得設軍事看守所;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得視業務需要設國軍法醫中心,所需人員由該署人員派充或…
  17.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8條 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18.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9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應服從前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19.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0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20.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1條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21.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22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
  22.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第4條 …、部隊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八、督導本局所屬訓練、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九、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十、本局文書…
  23.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9條 …業務手冊之管制、督導及執行。八、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及對立法院、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九、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24.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第7條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九、本局與所屬機…
  25. 行政國防部組織法 第9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
  26.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9條 …業務手冊之管制、督導及執行。八、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及對立法院、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九、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27. 行政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7條 …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軍事監所與軍人權益事件之管理及督導。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訴訟代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
  28. 行政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9條 …考之研究、規劃、督導、評核、執行及建議。二、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意見、重大會議議決事項及國防施政列管案件之督導。三、國防施政研考有關國防資源、資訊與研究發展等計畫至執行之督考成效評估、制度革新、策進案建議及年…
  29. 行政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
  3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8條 …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