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9條 法規: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軍事法院 第9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軍事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