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1條 法規: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軍事法院 第5-1條 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