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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最高軍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均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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