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軍事法院 第6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