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
- 第14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軍事審判法所定之管轄設組辦事,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前項各組置主任軍事檢察…
- 第15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 第16條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
- 第17條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因羈押被告之需要,得設軍事看…
- 第18條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第19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應服從前項指…
- 第20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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