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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82 頁-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28條 審查聲請案件,大法官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29條 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0條 …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1條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送憲法法庭評議。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4條 …處置。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得行準備程序;必要時,並得指定大法官行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6條 …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代表為陳述或辯論。前三項規定,於…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6-2條 …法庭得撤換之。前三項之規定,於憲法法庭合併審理之案件聲請人為法官時,準用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1條 …聲請案件,其判決主文草案經憲法法庭評決後,依下列次序定主筆大法官:一、與多數意見相同之原承辦大法官。二、多數意見大法官所推舉之大法官;不能推舉者,由審判長從中指定之;審判長為少數意見時,由持多數意見之大法官中最資深者從中…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2條 審判長徵詢大法官意見後,應指定確認判決文本評議期日,該期日與供確認文本評議之判決草案提出日間,應至少間隔七日。但大法官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大法官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應於確認判決文本評議期日三日前提出於憲法法庭。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4條 參與裁判之大法官,應於判決、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裁定簽名。大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參與裁判之大法官依其年資資深者,資同由年長者,依序附記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5條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6條 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7條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各大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9條 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原本日起,不得逾十日。但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及意見書之送達,自審查庭審判長准予公告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1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2條 大法官認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者,應速擬具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附記意見後,送由憲法法庭優先評決。大法官認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由憲法法庭、審查庭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3條 …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7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3條 …、勘驗。七、其他必要之處置。憲法法庭為準備言詞辯論,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其權限除強制處分之裁定外,與憲法法庭同。
- 司法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3條 …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2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供大法官評議案件參考。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7條 書記官辦理卷宗集管,應將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正本一份附卷。封卷後於卷面註記保存年限及宗數。卷宗集管後有續收文狀者,書記官應於續收文狀辦理完畢後,另編訂尾卷,並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再併原卷集…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8條 卷宗集管時,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裁定及大法官意見書之原本,應另抽出,按年度保存。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1條 …限卷宗之卷內文書: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案件、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法院聲請之案件。二、本法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第四章或第七章之案件。三、前二款以外之案件,有…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由書記廳依本辦法規定管理保存。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卷宗,亦同。憲法法庭或審查庭裁定不受理案件,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之歸檔卷宗,憲法法庭認有特別保存價值者,得經大法官行…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7條 …銷毀之卷宗,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造具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經大法官行政會議議決通過,並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定期銷毀。定期保存卷宗之銷毀,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辦理第一項卷宗之銷毀,應將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於憲法法庭…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集管或歸檔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未能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編訂者,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本辦法施行前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之卷宗,書記廳應造具清冊,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司法院秘書處保管;逾保存年限者,由該處依…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21條 …法之規定,除前條所定情形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亦適用之。
- 司法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7條 …宜。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前項規定於受審理端處所為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